据陕西传媒网报道,2015年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共接待中外游客达5620358人次,门票收入6.55亿元,双双再创历史新高,成为继故宫之后全国第二个年接待游客超过500万人次的博物院。图片来源CFP
中国网新闻2月17日讯(记者 金慧慧)近日,安徽省太湖县五千年文化博览园中的一处秦始皇塑像群引发公众讨论,焦点在于这种做法是否涉嫌侵权,是否有助于当地旅游及文化事业的发展。据澎湃新闻网消息,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已经着手准备对安徽文博园提起诉讼。 侵权与否取决于是否享有知识产权 复制或仿制历史文化景观的现象早已有之。2011年红网(长沙)就报道了一起山寨天安门事件,该事件发生在湖南省益阳市黄家湖景区,在此之前,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五丈原镇也出现了山寨天安门。 有律师在接受红网(长沙)采访时表示,虽然山寨容易牵扯版权纠纷,但天安门是明朝建筑,时间久远,不存在版权问题,加之未全盘抄袭,所以并无侵权问题。 “天安门和秦始皇兵马俑都超出了著作权保护期限,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窦海阳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也指出,这两处景观都不存在权利人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复制或仿制不存在侵权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比如四大名著,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期,各个出版社都可以出版印刷。 但是,太湖县五千年文化博览园修建秦始皇塑像群事件稍有不同。据央视新闻报道,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发布声明称,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并且对已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权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称、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著作权、商标权均属于知识产权。“成功注册商标就享有商标权,判断是否侵犯商标权要看使用者是否用来盈利,是否影响权利人利益、破坏权利人的名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原司长、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马维野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指出。
2011年9月1日,陕西宝鸡市岐山县五丈原镇,酷似天安门的大门楼,被网友戏称为宝鸡山寨版天安门。图片来源CFP
面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声明,五千年文化博览园行政总监殷照平称,景区内的秦始皇塑像群并不是完全按照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原比例复制而成。究竟是复制还是仿制决定着五千年文化博览园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2011年国家文物局审议通过了《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第二条规定,馆藏文物的复制,适用本办法;馆藏文物的仿制,不适用本办法。“关于文物仿制暂时没有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窦海阳说。 办法对文物复制的标准做了详细规定,复制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一级文物复制由省级文物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依次递减。未依法区分等级的文物不得复制。“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说,如果不制定规范,任意复制文物有可能导致文物面目全非,传达错误信息,误导公众和消费者。”岳运生指出。 为防止法律纠纷的产生,办法第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与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签订的文物复制、拓印合同草案,应当包括合作各方的名称和地址,复制品或拓片的种类、数量、质量,复制或拓印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文物安全责任,文物资料的交接和使用方式,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复制品或拓片的交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山寨天安门属于文物仿制,不适用《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允许还是禁止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而修建秦始皇塑像群是否违反该办法首先要判定是否属于文物复制。”窦海阳表示
2017年2月10日,郑州,当天是农历正月十四,大型民间文艺表演在郑州绿城广场上演,吸引上万人观看,场面壮观。图片来源CFP
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还需创新 安徽省太湖县五千年文化博览园里的秦始皇塑像群,被网友称为史上最大山寨兵马俑群,与山寨天安门一样遭到了一些民众的质疑。 “天安门和秦始皇兵马俑世人皆知,与所在地产生天然联系,自然带有标识。山寨版之所以被诟病是因为它侵犯了大家心中的所属权,在大家心里,这些景观已经属于特地的地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郑承军对中国网记者表示。 对于此类现象郑承军指出,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需要扬弃和创新,照抄、照搬显示不出本地的文化底蕴,且这种文化态度不可取。“从当地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山寨不是正道,短期兴许会有收益,但不会长久。”岳运生说。 但窦海阳对此持不同意见。“只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没有必要去禁止或反对文物复制、仿制。人们认识文化分不同层次,有了解式的,有深入式的,从大众文化知识普及的角度讲,文物复制和仿制有助于文化传播。”